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珠府令第154号)
【按:2023年12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主要内容已被《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9月进行第三次修改后,《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与最新规范不衔接。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废止后,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豪
2024年2月24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经2024年2月2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