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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解读

【按:2023年12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主要内容已被《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9月进行第三次修改后,《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与最新规范不衔接。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废止后,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一、规章实施情况

  2013年,经原省政府法制办批准,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工作,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改革依据。《规定》将我市市一级行政复议权统一到市政府行使,并设立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创新我市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了行政复议在我市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切实保障了试点改革于法有据。

  二、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的必要性

  (一)国家修订相关法律,提出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出台,在2023年9月1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与我市《规定》相比,一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二是调整行政复议管辖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同时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三是完善复议程序。将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四是增加听证、调解、和解制度,纳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完善附带审查制度。

  (二)《规定》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规定》实施十年来,为珠海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供改革依据。随着我国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最新规范不衔接。《规定》内容中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内容、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不一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维护群众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废止《规定》。《规定》废止后,我市将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继续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同时,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新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继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作用。同时,已将《珠海经济特区行政复议规定》列入我市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当中。必要时,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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