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解读
【按:2023年12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主要内容已被《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2023年9月进行第三次修改后,《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与最新规范不衔接。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废止后,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工作。】
一、规章实施情况
2009年5月25日七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规章《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晰了我市各部门职责,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切实保护环境。
二、废止《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必要性
(一)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新政策、新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3月公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改变了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将评价等级由3级调整为4级,并取消了设计标识申报的要求;2021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于2020年11月出台的《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对绿色建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好地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二)我市出台新规定,提供新的制度支撑。我市已于2023年12月14日以废旧立新的形式公布了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新《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一是扩展了对绿色建筑管理的适用范围。将绿色建筑的拆除纳入管理范畴,更好地践行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节能降碳活动。二是对绿色建筑或装配式建筑未达到财政性资金项目要求的,核减其相关费用。保障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项目达到相应星级的运行要求,确保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更具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完善装配式建筑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实施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许可证注明的装配式建造方式要求进行建设,规定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实行首批构件、首层联合验收制度,并就预制构件的生产、检验等作了相关要求。四是完善各方责任主体。规定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责任,要求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报告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设置了碳排放的规定。鼓励和保障超低、近零、零能耗及产能建筑示范建设,探索建筑领域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三)我市《办法》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要求。《办法》实施多年来,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的建设目标持续推进,目前建筑行业降碳节能工作进入了新时期,需要适用新的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与新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职能部门将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继续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必要时,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