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珠府令第149号)
【按:2023年10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主要内容已被《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涵盖,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废止后,为继续预防和惩治反走私行为,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16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豪
2023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决定
经2023年11月16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