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废止说明
【按:2023年10月,我市出台《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市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主要内容已被《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涵盖,按照“立改废”并举的立法精神,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废止后,为继续预防和惩治反走私行为,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按照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安排,现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5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章实施情况
2008年我市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晰了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反走私预警机制等体制机制预防走私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查缉和处理反走私货物、物品,建立反走私奖惩制度,奖励在反走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有效预防和惩治走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废止《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省出台新规定、新政策、新要求。2013年,《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出台,对部门职责、预防、查缉、协调与处理、监督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一是预防工作更全面。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有走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有效监控和防范各类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采取更有效的查缉措施。建立反走私督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制度、基层反走私日常督查巡访制度等,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三是协调与处理方式更完善。对走私案件的查获、案件移送或管辖权异议、走私货物的处理都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四是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绩效评估,并建立综合监督员制度。
(二)我市出台法规,提供新的制度支撑。我市在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国家及省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我市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多项制度创新:一是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包括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多个方面,构建“打、防、管、控”体系。二是规定经营主体行为,打击“水客”。明确“水客”规定的性质,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监管、偷逃税款。三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打私办组织相关单位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进口货物集散地和经营场所,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四是变通货物处理机制。创新相关规定,对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工具设备,只发布协助调查公告,逾期不配合的,查获单位直接没收处置。将协调公告时间压缩为20日,节省仓储成本。同时对于收缴的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无需统一移交市打私办处理,由查获单位直接采取拍卖、变卖、销毁等方式处理。五是专章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行规定。通过电子围网、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等手段,建立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常态化合作机制等体制机制,完善我市反走私工作体系,构建区域反走私工作共同体。
三、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按立法程序向各区各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市民革、市新阶联征求意见,通过珠海特区报、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均无异议。
四、下一步工作
《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涵盖政府规章《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政府规章废止后,为继续预防和惩治反走私行为,我市直接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