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社会应急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但部分社会组织仍存在管理不规范、业务与应急职能脱节、财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规范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行为,明确社会组织责任边界,强化党建引领和合规性审查,提升社会组织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和安全宣教等工作中的专业效能,依据国家相关条例并借鉴先进经验,特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政府协同联动,完善珠海市应急管理社会服务体系。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本《办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及《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粤应急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向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及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平台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部门1条、公众2条),经沟通研究,采纳1条,未采纳2条。
四、目标任务
(一)规范管理机制。明确社会组织登记、变更和注销的审查程序,防范违规风险。
(二)健全服务体系。引导社会组织聚焦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和安全宣教等核心职能。
(三)强化党建引领。推动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发展深度融合。
(四)促进协同联动。确保社会组织在政府统一指挥下有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为七部分,包括总则、登记管理、业务管理、能力建设、调用管理、激励约束和附则。
(一)总则。阐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社会组织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运作并接受监督。
(二)登记管理。规范社会组织的申请、变更和注销程序,明确材料提交与审查标准,列出不予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形。
(三)业务管理。界定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与行为规范,要求建立党支部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明确年审标准和退出机制。
(四)能力建设。规定社会组织的装备配置、内部管理制度、培训要求及演练安排,提升应急服务能力。
(五)调用管理。明确应急救援的调用程序、费用补偿、信息发布和保险保障等要求。
(六)激励约束。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机制,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救援的行为。
(七)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六、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涵盖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技术研究及应急宣教等领域,且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七、有力举措
《办法》系统规范社会组织全过程管理,在准入登记、能力建设、调用运行等环节推出一系列举措,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和作用发挥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强化党建工作要求,明确专职人员中党员3人以上应成立党支部,并由市应急管理局督促落实。
二是健全年度报告审查制度,重点审查财务合规性、业务成效及党政干部兼职情况,对“未开展应急业务”或“参与非法活动”的社会组织实施强制退出。
三是建立应急救援调用管理机制,明确社会组织在属地、跨区域及境外救援中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四是明确应急救援调用补偿依据,对政府调用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依规予以补偿,涵盖人工成本、物资损耗、设备租赁和运输费用等,切实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八、特色亮点
作为市应急管理局首次出台的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性文件,《办法》细化了对登记管理、日常运作的程序性与实体性要求,契合实际管理需求,对推动主管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亮点包括:
一是紧扣应急职能。明确社会组织业务须直接关联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等核心职能,避免泛化。
二是实现动态监管。通过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备等制度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三是党建与业务融合。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成立党支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党委指导,把准政治方向。
四是分类精准指导。由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归口联系,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指导。
五是强化合规审查。针对资金来源、领导干部兼职取酬等高风险领域设置专项审查,防范廉政风险。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新出台政策。
十、实施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将多措并举推动《办法》落地实施:一是制定社会组织登记和年审等操作指南;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组织和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的专题培训;三是建立社会组织业务动态数据库,提升监管效能。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实际实施情况持续优化调整,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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