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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应急〔2025〕57 号)

各区(功能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危化品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局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现将《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珠应急〔2025〕5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主管社会组织的指导管理,健全应急管理社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粤应急规 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由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会等非营利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故灾害,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包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水旱风冻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

  ?第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监督,依法承担业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主管的社会组织实行“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及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分类指导,统一履行业务主管职责。

  ?第五条 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安全、规范地调用社会组织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以市应急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应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依据及与应急管理职能的关联性等具体内容;

  (二)会员名册及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简历;

  (三)业务范围说明,包括参与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宣教等活动的具体内容;

  (四)资金来源说明。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归口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论证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与应急管理职责的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初审通过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成立或者变更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管理局可以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要求;

  (二)业务范围与应急管理职能关联度不足,或设立依据不充分;

  (三)存在违法违规记录或曾被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单位采取限制措施;

  (四)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或活动异常;

  (五)其他不符合应急管理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要求的情形。

  ?第九条 社会组织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文件。

  在完成成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相关情况。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社会组织应依法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强制摊派费用或实施垄断行为。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以下业务:

  (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灾后重建;

  (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与技能培训;

  (三)应急物资储备与调配;

  (四)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及预案制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党支部。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二)登记、备案、换届等事项变更以及规章制度、队伍建设等内部管理情况;

  (三)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灾害处置等活动的成效;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资金来源使用明细;

  (五)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及取酬情况;

  (六)其他需报告事项。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同意年审意见:

  (一)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财务制度健全,收支合法合规;

  (三)业务活动符合应急管理职能需求;

  (四)按时提交完整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同意年审意见:

  (一)一年内未开展应急相关业务;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活动;

  (三)违反章程或财务规定;

  (四)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五)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

  (六)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资料;

  (七)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十六条 因职能调整不再适合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或社会组织存在丧失应急服务能力且无法整改恢复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能力建设

  ?第十七条 参与事故灾害救援的社会组织,其常备救援装备应当符合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标准,并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专业类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公开、装备维护、档案管理等基础制度。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分类分级测评要求?,建立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符合本队伍专业类别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定期参与市、区级政府组织的应急演练,结合实际开展实战化演练活动。演练计划及实施情况应作为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接到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协议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应急救援。

  非经调用主动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组织,应当服从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依指令开展行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按照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命令,参加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非经调用主动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组织,应提前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非经调用的社会组织,严禁擅自出境参与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必要补偿。社会组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依据。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中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救援现场信息。对本队伍发布信息负责,不扩散未经批准和核实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社会组织为参与救援队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给予财政补贴。

  ?第六章 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选国家、省、市荣誉表彰、综合考评等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队伍、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社会组织,严禁其进入救援现场,不予保障、宣传、奖励和补偿。在救援工作中出现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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