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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政策解读

  近日,珠海市教育局印发了《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对《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法条精神,结合“广东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实施清单及《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珠教策〔2022〕5号)编制了《清单》,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能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减免责行政处罚。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4.《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文件精神,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法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清单》现有免处罚事项1项,即“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珠海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质量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和“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两种情形不予处罚,并配套监管措施。

  四、涉及范围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适用本清单。

  五、执行标准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要按照《清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六、有利举措

  《清单》规定“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存在的两种情形进行免处罚是落实国务院“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的重要体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清单》属于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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