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珠教监管函〔2025〕1号)
ZBGS-2025-6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16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教育局
2025年2月19日
珠海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44020200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质量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珠海市教育局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分别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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