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其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为规范珠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2年11月26日,原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旨在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裁量标准的问题,至今施行已近12年,期间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现行标准中部分条文已明显滞后。同时,原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历经2019年全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整合了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全部职能,以及原市政和林业部门的城市管理有关职能,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事项发生新的变化。综上原因,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不断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加科学地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合法、合理、规范、公正,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次《适用规则》及配套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五)《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六)《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内容包括三个文件,分别为《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适用规则》确定了裁量权适用的具体规则,而《裁量基准》《免罚清单》供执法人员对照具体违法行为检索对应的处罚标准使用。
(一)《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含受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二是明确了适用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以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适用该类情形适用自由裁量的要求。
四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内容及适用要求。第五条规定了《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免罚清单的配套适用;第七条规定了同一违法行为,我市裁量基准与国家、省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或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分别对同档内以阿拉伯数字序号罗列多项违法情节和后果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的部分名词解释以及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时的适用规则。
五是明确了免罚清单的内容及适用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免罚清单的制定原则、适用条件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管理手段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要求。
六是强调了法律条文的适用规则及执法注意事项。第六条规定法律条文竞合时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涉及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第十六条规定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要全面收集适用裁量的证据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及第十九条规定了执法部门出具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七是明确了新旧自由裁量权规则和裁量基准的衔接。第二十四条规定施行日期、有效期以及《标准》的废止。
(二)《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制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进行处罚的,国家、省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
二是《裁量基准》涉及28部法律法规规章269条,是对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含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类、城乡规划管理类、生态环境管理类、市政管理类、城市绿化管理类、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类、城镇燃气及市政地下管线管理类、水务管理类及其他共计10类,各类基准表中包含了违反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种类、违法情节和后果、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其他措施等基本要素。其中,违法情节和后果结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社会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以及符合基层执法实际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细化制定,原则上分为三档,即轻微、一般、严重阶次,小部分因违法行为的性质不适宜分三档,作两档处理,即一般、严重阶次。
(三)《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关于“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的规定,此次《免罚清单》涉及的执法事项为城市生活垃圾领域以及服务业环境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纠错成本较低的5个行政处罚事项。《免责清单》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分别明确了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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