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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3”思路举措,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 [2022] 7号)

  (四)《中共珠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4-2026 年)>的通知》(珠法治委〔2024〕2 号)

  (五)《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主要为以下两项:

  (一)查封、扣押事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情形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2.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4.首次实施涉及查封、扣押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二)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情形为: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加处罚款:

  1.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已按要求改正;

  3.在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及时履行或已申请分期、延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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