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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将出台 助力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新修订的《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理顺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边界、完善相关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规范执法协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助力维护和巩固珠海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果,加强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原有《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于2016年颁布,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省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完善相关领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更好提升珠海市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特对原有《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共五章32条,包括理顺工作机制、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等方面内容。《管理办法》重新确定扬尘污染的定义,即在建设工程施工、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矿山开采作业、养护绿化工程、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运输与堆存、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拓宽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范围,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矿山开采作业”“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纳入珠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范畴。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义务和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新增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义务,以及关于“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作业”“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四个方面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例,该局职责新增了对“市政公用设施维修”“城市公共绿化作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

  为完善珠海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机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建立扬尘污染隐患区域通报制度、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全链条监管和双向反馈制度、投诉和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规范前端管理和末端执法的全链条监管,规定了信用惩戒的法律责任,同时设置了有关行政处罚和代履行等适用原则的规定,公民发现扬尘污染的,可以向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和举报。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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