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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将印发实施 减少污染物排放 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12月14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将对珠海市现有和新建燃气锅炉提出执行广东省有关排放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将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降低珠海市臭氧污染风险,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通告》执行范围为珠海市全部行政区域,执行对象为以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燃气锅炉项目,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二氧化硫35mg/m?、氮氧化物50mg/m?。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通告》将于近期按程序印发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新建燃气锅炉,将从《通告》规定的实施之日起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现有燃气锅炉,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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