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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5〕15号)

  ZBGS-2025-37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民办学校:

  现将《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2025年10月11日


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本市民办教育治理水平,促进民办中小学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自然年度对主管的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职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的专项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适用本办法。当年度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市教育局统筹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主管的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结果确定、结果公告、数据统计、问题整改、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年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办学条件、依法治校、财务资产管理、办学行为、师生权益等。

  第六条市教育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制定《珠海市民办中小学年检指标体系》,并结合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

  第七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年检应以《珠海市民办中小学年检指标体系》为标准。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八条  年检分为自查、核查和公告三个环节。

  第九条学校自查和报送材料。学校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年检指标体系和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学校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对照指标体系逐条对应提供佐证材料。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应当经校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加盖学校印章,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还应提供整改情况说明。

  第十条组织核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工作组,采取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委托审计等形式进行核查。可邀请专家或社会专业机构对民办学校开展辅助性现场核查工作,采取座谈访谈、问卷收集、走班听课、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管理制度、课程教学和校风校貌等。

  第十一条结果确定和公告。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自查和组织核查情况,结合教育和其他部门日常监管信息,确定各校年检结果,并在官方网站发布年检结果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在发布公告前,应先将年检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10日。民办学校和利害关系人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年检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当年度年检结果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未参加年检,或虽参加年检但拒不配合年检工作的;

  2.年检材料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年的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且第三年度依然整改不到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学校年检结果作为奖励资助、收费调整、招生计划下达和单位评先评优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原则上不提高下一年度招生计划,从严控制申报市内教育行政部门竞争性经费奖补项目。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核减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不受理学校申报市内教育行政部门竞争性经费奖补项目。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提高下一年度收费标准的,其年检结果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时的考虑因素。

  第十六条年检结束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果。

  第十七条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民办学校应按要求认真整改。当年未完成整改的,学校应当提交整改方案。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办学校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民办学校进行通报。发现违法办学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把年检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办学校报送年检材料应真实、全面、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在年检过程中,民办学校认为年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可书面向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条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民办学校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市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珠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 图解《珠海市民办中小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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