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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0240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杨小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向专科护士赋予处方权的提案》(第20240170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护士处方权事宜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对医生开具的处方有监督和报告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可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从法律上而言,护士没有开具处方的权利。国外对护士处方权的解释是指护理人员在临床实践中被授予开具药物和相关检查的权利,以缓解初级保健医生短缺和医生诊费高等问题。而我国学者对护士处方权的解释是护士针对病人的饮食、心理、治疗、疾病发展以及护理级别进行的判断与决策。目前,国际上已有22个国家的护士拥有一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很大程度满足了原本基础医疗和专科领域难以满足的需求。安徽省于2017年8月印发《安徽省高年资护士在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管理》,以城市医联体建设为载体,探索给予高年资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并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深圳市于2022年6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特区立法优势,创新提出: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以及开具外用类药品。

  我局赞成您提出的宝贵建议,也了解授予护士处方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直在争取为我市护理人员开放一定的处方权。但护士处方权尚存争议,作为医生处方权的补充,可推动相关医疗质量尤其是专科护理质量大幅提升。但专科护士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培养模式和考评标准还不够成熟;对于“一定的处方权”的权限把握,需充分论证;对于职责定位、执业形式、相关培训、服务内涵等,仍需系统研究。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国家、省专科护士发展相关要求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深圳立法经验,持续推动将护士处方权纳入珠海经济特区医疗相关立法工作。

  二、关于护理专科门诊建设情况

  2022年,上海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护理专科门诊管理的通知》;2024年,深圳市卫健委联合深圳市医保局印发《深圳市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护理专科门诊管理,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推动本市护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下一步,我市将结合实际,明确护理专科门诊的概念、护理专科门诊出诊护士的资质和培训要求、护理门诊的管理和执业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探索出台专科护士培训和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林建平,0756-229877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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