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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园游乐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公园游乐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2月1日

珠海市公园游乐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设置和运营管理活动。     

  公园绿地内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公园绿地游乐设施设置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符合公园规划、功能布局合理、设备质量合格、运营管理规范、确保游客安全的原则,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与其监管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管理。市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管理中心承担市属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相关数据采集等具体管理事务。

  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绿地内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公园绿地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等相关地方标准。区市场监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生产的游乐设施产品的质量监督,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游乐设施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鼓励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游乐区设置应当与公园绿地整体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相对独立,集中设置。

  (二)与公园绿地核心景观区、安静休憩区、出入口等保持适当的距离,并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进行适当隔离。

  (三)游乐区距离城市道路不小于10M,距离居民区不小于20M。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游乐区面积,其用地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公园面积

  游乐用地比例

  4公顷不含-10公顷

  2.5

  10公顷(不含)-50公顷部分

  1.5

  50公顷(不含)-100公顷部分

  1.0

  100公顷(不含)以上部分

  0.5

  备注游乐面积采用分段累计方法计算

  历史名园、4公顷以下的公园、科研为主要功能的公园,原则上不得设置有动力的游乐设施。

  游乐区面积超过规定比例和游乐设施项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已建成公园绿地,应当结合公园绿地改造、公园绿地布局调整、经营合同到期或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时,按规定逐步予以调整。

  第七条游乐区内应当合理控制游乐项目的密度,保持适当的设施间距。游乐区内园路宽度不小于2M;相邻游乐设施的安全栅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2M ;游乐设施运行时,其最大旋转半径与乔木树冠外缘距离不得小于2M、与灌木距离不得小于1M。

  游乐区内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置防火设备,安装监控等技防设备。

  游乐区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第八条已建成公园绿地内新增游乐设施或者更换不同类别、级别的游乐设施,应当编制项目设置方案,明确游乐设施产品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等,所属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运营管理要求

  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是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当与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游乐设施经营范围的运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运营单位对游乐设施运营安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小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测等要求,建立明晰的运营退出机制。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运营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依法督促、协助运营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发现运营单位有违反运营安全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设置在公园绿地内的游乐设施,其安全性基本要求、设置、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报废或更换超过产品设计使用寿命的游乐设施;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确定继续使用的条件和年限。   

  第十一条小型游乐设施交付使用前,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在确定其技术性能参数及安全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小型游乐设施投入运营后,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根据制造商要求或者安全管理协议确定的检测周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配备必要的从业人员,并加强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作业知识。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为从业人员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安全教育,按规定保存相关教育和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培训;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运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应当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运营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制度,制定维护保养作业和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每台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周期,明示维护保养情况信息。督促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每日开展运行前安全检查,及时填写维修、保养作业记录并在作业记录上签名确认。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开展巡检并有完整的记录。

  (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有完整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建立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制度。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装备、工具,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运营事故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根据项目特点,为每台设备制定游客须知、操作规程,并设置在醒目处。同时,完善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为每台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为水上游乐项目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救生人员,要求乘客穿好救生衣方可登船,加强对运营水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五)落实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下的关停、宣传机制或预案等工作

  (六)根据属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应响应级别以及防控要求,相应做好游乐场游乐设施消毒、人流管控、暂停开放等疫情防控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的要求,为游客提供优质、文明的服务。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告知游客乘坐前仔细阅读游客安全乘坐须知,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自觉遵守相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或者抽查。   

  第十七条公园绿地游乐设施的管理工作纳入公园管养考评考评结与管养经费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内临时设置的游乐设施和其它经营性游乐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公园绿地是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游乐区是指公园绿地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和无动力的游乐载体,以及为游乐而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

  公园管理机构是指为运营单位提供游乐设施运营场地的单位。

  运营单位是指在公园绿地内开展游乐设施经营性活动的法人。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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