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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改)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市政府112号令)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已经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 

                                                 市长 郑***

2016年8月2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

  为提高征收土地工作效率,规范征收土地程序,市人民政府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我市征收土地工作实行委托制度。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土地征收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二、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二)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拟订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拒绝签订相关补偿协议的,依据经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委托责任,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因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而导致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决定或者被确认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法追究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相关责任。

  四、本决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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