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说明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核实整改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珠府办〔2024〕1号,以下简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废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
(二)《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以下简称粤财预55号文)
(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明确“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二、主要情况说明
按照省、市历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所设定的清理标准,应当废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已废止、失效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根据梳理,废止《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管理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已废止、失效。《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是制定我市《管理实施办法》主要依据的文件之一,根据粤财预〔2025〕55号文,粤财预〔2016〕178号文已被废止。
(二)《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已不符合上级新出台政策文件的管理要求。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1号文,提出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对基金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加强统筹和优化布局、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强化内控建设和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作出新规定。2025年5月,广东省财政厅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粤财预〔2025〕55号文,在基金设立和退出、基金管理、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同时粤财预〔2025〕55号文明确地级以上市可结合粤财预55号文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目前《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与新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其主要内容陆续被新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替代或调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或已不适应当前的行政管理实际情况等。
(三)《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根据省市监局以及《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4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有关核实整改的要求,《管理实施办法》中“第三十六条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的天使类项目、人才创新创业类项目等早期项目,在满足承诺5年内企业总部及核心生产经营主体不迁出珠海的前提下,……优先回购或购买投资基金所持有项目股权”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需进行整改。
三、废止后管理机制评估情况
《管理实施办法》废止后,中央+省+市三级管理机制对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退出、各方职责分工等各方面均有明确规定,中央层面有《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顶层政策,省级层面有《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关于明确省财政出资基金管理费标准的通知》(粤财工〔2017〕18号)等具体规定制度,市级层面有《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珠府办函〔2023〕39号)、《珠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返投认定办法(修订版)》(珠财〔2024〕17号)、各基金设立方案等细化落实要求,管理体系制度较为健全,能够满足全市政府投资基金的全流程管理需求。
四、规范性文件废止相关流程情况说明
(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管理实施办法》废止事宜经征求13个相关单位意见,均对废止文件无意见,同时其中4个单位共提出4条其他相关建议,均已采纳。
(二)内部法制审查情况。经法律顾问、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审核,均对《管理实施办法》废止事宜无异议。
(三)集体讨论决定情况。7月3日,市财政局召开党组会议对废止《管理实施办法》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原则通过废止《管理实施办法》事宜。
(四)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情况。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对废止《管理实施办法》无异议。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7月23日,十届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对废止《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议,原则通过废止《管理实施办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国办发1号文、粤财预55号文的要求,我局正在开展新一轮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按照国家、省的最新政策方向优化完善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有关措施。后续将征求各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参照省级做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