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珠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8月2日公布,自2025年9月4日起施行。这部政府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方面迈出了更加坚实的一步。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强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明确要求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省政府、市政府作出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的部署。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固化我市在行政执法改革中形之有效的,对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系统性规范,健全完善“综合查一次”制度,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司法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市自2023年起已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确定了多项“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2023年12项,2024年新增22项),19个市直部门根据要求开展联合检查,各区也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这些实践有效避免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执法扰企问题,获得了企业的广泛认可,同时,在工作统筹、清单制定和检查规范等方面仍有待通过立法形式加以明确和完善。
通过立法压实部门职责、固化成熟经验、创新执法方式,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
(三)《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五)《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六)《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七)《常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起草过程中,市司法局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一是征求各区、各部门以及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意见;二是通过珠海特区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征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珠海市委员会、珠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意见;四是举行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意见。2025年3月25日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意见反馈5条,经沟通已全部采纳。
四、目标任务
《实施办法》的核心目标在于系统性地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为此,该办法确立了“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旨在坚决遏制各类乱检查、随意检查现象,特别是检查扰企、执法扰民等问题。通过整合检查事项、规范检查流程、限制检查频次,聚焦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全力维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干扰。最终,通过提供规范透明、高效公正的监管环境,有效增强市场主体扎根珠海、长远发展的信心和获得感,从而在坚实法治保障的轨道上,持续推动珠海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涵盖行政检查多个方面。
(一)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明确制定本办法的根本目标和核心价值导向,规定所有行政检查活动必须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基本原则,在组织检查时应做到“能并尽并、能合尽合”,为“综合查一次”奠定理念基础。
(二)健全“综合查一次”制度机制
清晰界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责,明确规定“综合查一次”制度包含合并检查(同一部门整合检查事项)和联合检查(多个部门协同检查)两种基本形式。同时要求推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并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上级备案,确保制度的规范运行和可监督性。
(三)创新行政检查方式与数字化赋能
详细规定合并检查、联合检查及跨层级检查的具体实施要求。严格控制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并设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杜绝入企随意性。大力推动数字化转型,全面推行“亮码入企”,探索建立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强制登记赋码制度,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等信息在“粤执法”全面登记公开,实现“综合查一次”全覆盖。
(四)强化监督与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要求执法主体主动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强制要求保障检查对象的知情权(提前告知检查安排、告知检查结果)和经营权(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拓宽监督渠道,明确12345政务服务平台等作为企业权益救济和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确保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六、关键词诠释
合并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多项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进行。
联合检查: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可以实施联合的,应当协调组织实施。
“能并尽并、能合尽合”:行政检查活动应最大程度地合并和联合,以减少检查次数和对企业的干扰。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等,并与“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衔接。
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执法主体结合行业特点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并公布行政检查的年度最高次数,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
“亮码入企”: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时,必须出示电子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检查时间、定位信息等实时跟踪监测,实现“入企必留痕”。
“粤执法”平台:即“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是珠海市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的重要信息化工具,珠海市探索依托此平台建立强制登记赋码制度,实现检查信息全面登记公开,实现“综合查一次”全覆盖。
跨层级联合检查:牵头单位可以联合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实施检查。
七、有利举措
《实施办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监管方式变革,助推珠海市深化行政执法改革、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通过确立“能并尽并、能合尽合”的核心原则,提升行政检查的效率和协同性,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严格限定入企检查频次,切实保障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免受过多行政干扰,从而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与实际获得感。同时,全面推行的“亮码入企”制度和探索建立的强制登记赋码要求,将有效提升执法透明度,强化全过程监督效能。“提前告知”与“结果告知”的双重机制,有效保障被检查对象的知情权。此外,畅通12345等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企业对违法或者不当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构筑起有效监督体系。
八、特色亮点
《实施办法》在全国同类规章中具备多项亮点:
(一)特区立法形式。以珠海经济特区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赋予其作为规范的强制性和指导性。
(二)强调数字化赋能。全面推行“亮码入企”制度和探索建立涉企现场行政检查强制登记赋码制度,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行政检查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和监督,探索使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综合查一次”全覆盖,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领先性和创新性。
(三)明确跨层级联合检查。鼓励不同层级执法主体之间的联合检查,打破层级壁垒,进一步提升执法协同效率。
(四)细化检查频次管理与监督。不仅设定年度检查频次上限,还明确了例外情形和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跟踪监督,体现了监管的精准化和精细化。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监督作用。明确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指导、协调、监督和备案方面的职责,确保“综合查一次”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九、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司法局
解读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立法一科
联系电话:0756-211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