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问答
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育权益,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完善生育支持的医保政策体系,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珠医保函〔2025〕2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印发《通知》?
答:2025年7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政策并按照实际确定落地实施时间。我市认真对照该通知,梳理需要明确调整执行的政策点,印发《通知》并向社会主动公开,进一步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切实减轻我市职工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二、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含哪些?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哪些调整?
答:《通知》实施前,我市职工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下同)和《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的医疗费用,药品目录不区分甲、乙类,诊疗项目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付5%,医用耗材目录中的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按规定报销。
《通知》实施后,我市职工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对于符合省医保目录和《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的医疗费用,均不需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按规定报销。
四、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五、《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落地实施前准备工作,本通知定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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