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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国家医保局逐步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要求,市医保局对超声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发公布,并制定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36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

  4.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

  5.《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超声和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1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7.《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8.市政府对《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的请示》的批示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原实施的“普通针刺”等60项规范整合为10项中医针法类价格项目;“骨折手法整复术”等105项规范整合为9项中医骨伤类价格项目;“小针刀治疗”等9项规范整合为6项中医特殊疗法类价格项目;“A型超声检查”等84项规范整合为13项超声检查类项目。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同步废止现行超声和部分中医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经收集全市有开展相关项目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等情况,根据市政府对《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制定中医针法类、中医骨伤类、中医特殊疗法类、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限价。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三)加强综合管理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五、有利举措

  (一)医疗服务项目兼容性增强

  医疗机构应用其他新手法或新针具开展中医针法治疗,尚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不符合描述要求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按照常规针法的价格政策执行等。

  (二)可收费医用耗材贴近实际

  产品注册名称与清单医用耗材名称不相同,但实际与清单医用耗材用途一致的,可按项目除外的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等。

  (三)技术劳务价值进一步体现

  中医、超声检查等项目价格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中医类增加儿童加收项,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7周岁等。

  (四)价格管理更加清晰明了

  不再按步骤、过程计价,以服务产出为计价单元,减少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发生的可能。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一)将超声图文报告服务纳入超声检查类价格构成,超声图文报告不再单独收费。

  (二)中医针法类部分项目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原则,计价单位由原来的每“穴位”规范统一为每“次”,以解决患者疾病为最终目标,即体现劳动价值更体现技术价值。

  (三)对儿童加收项目进行全省统一,并根据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既往我市设立的儿童加收项随项目规范统一同步废止。

  (四)明确可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中的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清单外其他一次性耗材均不能收费。

  八、执行时间

  2025年7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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