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2月24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设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与《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共同作为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关于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首先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施行日期、施行期限,明确了《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补充)》的适用说明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执行,为我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规范精准使用本基准提供指引。
(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合计8条,涵盖了《珠海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至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每个处罚事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按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A、B、C等档次确定较轻、一般、较重等裁量阶次。8项处罚事项共包含25个裁量阶次。因《珠海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罚款金额幅度较小(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项规定,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由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主要目标
(一)精准对接特区法,确保特区法规有效落地。针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设定的具有珠海特色法律责任(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配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报送、安全生产数据提供、安全资金管理、特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制定了详细的裁量规则,填补了国家及省基准在本地特色条款适用上的空白,确保了特区法规的有效落地。
(二)裁量阶次精细化,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一是针对每项违法行为,均设定了清晰的裁量阶次,并大量采用具体数值作为裁量阶次划分依据(如从业人员50人、100人、300人、500人;资金挪用比例25%、50%;未培训人数3人、10人、20人;风险清单漏报1次、2次、3次等),大幅减少执法模糊地带。二是对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如“设置了机构但配备不足”、“既未设置机构也未配备人员”、“数据不完整或篡改”等)描述具体,避免模糊地带,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三是各项罚款金额的设定(无论是单位罚还是个人罚)均形成了合理的区间范围(如1-3万,3-5万,5-10万等),并在各裁量阶次内明确具体数额或较小范围(如15-17万,17-20万),既保证了必要的裁量空间,又有效限制了裁量的过度自由。
五、有利举措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为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统一、具体的处罚尺度,最大限度压缩了“同案不同罚”的空间,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
二是提升执法效能。明确的裁量标准减少了执法争议,提高了执法效率,使执法人员能够更快速、准确地作出处罚决定。
三是引导企业合规。通过公开、细化的处罚标准,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和合规指引,哪些行为会受罚、罚多重一目了然,促使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范法律风险。
四是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的裁量权本身就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的规则减少了执法随意性,增强了企业对政府监管行为的可预期性,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环境。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基准(补充)》属于新出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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