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配合国家将血液透析纳入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规范透析治疗收费,省医疗保障局依据《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对我省现行的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制定全省最高限价,并出台《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按照要求,市医保局对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发公布,并制定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
(二)出台依据
1.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12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5.市政府对《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的请示》的批示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医疗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更能适应临床诊疗和价格管理需要。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整合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布“血液透析费”等21项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相应加收项目。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废止“机采血浆置换术”等3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
经收集全市有开展相关项目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成本,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发展、人均GDP等情况,根据市政府对《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立项指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工作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制定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最高限价。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三)加强项目收费综合管理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在不高于政府最高指导价的范围内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服务项目成本情况、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四、涉及范围
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五、有利举措
(一)医疗服务项目兼容性增强
医疗机构申报的技术改良进步项目,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简化处理,无需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向地级以上市医保部门备案后可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二)可收费医用耗材贴近实际
产品注册名称与清单医用耗材名称不相同,但实际与清单医用耗材用途一致的,可按项目除外的医用耗材进行收费等。
(三)技术劳务价值进一步体现
泌尿系统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加儿童加收项,儿童年龄放宽至未满7周岁等。
(四)价格管理更加清晰明了
不再按步骤、过程计价,以服务产出为计价单元,减少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套项目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发生的可能。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特色亮点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血透、腹透等医疗服务均按整合后项目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废止原实施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等项目的住院患者床旁治疗加收政策。
(三)患者居家腹透所需的碘伏帽、透析液等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可按零差率要求单独收费,无需捆绑价格项目。
(四)“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透析灌流费”项目中的“监测”指:血温、血压、在线清除率、血容量监测,医院未完成全部四项监测事项的,需按实际每少一项监测减收5元。
(五)对儿童加收项目进行全省统一,并根据国家立项指南明确儿童年龄为六周岁及以下。
八、执行时间
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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