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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珠府〔20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调研《办法》施行情况时,相关单位提出征收土地管理工作部分事项需进一步补充细化,部分条款需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为确保《办法》更具操作性,更贴切征收土地工作实际,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开展和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通过制定《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具体事项予以明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5.《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征收土地管理新要求,做好法规政策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关于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补充明确了“一般工作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确保各区政府(管委会)在使用“征收土地工作经费”更具操作性。

  (二)第二条关于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进一步明确了对夹心地、边角地予以补偿的前置条件,应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评估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确实难以利用或无法利用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不进行征收的情况下,可参照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补偿,相关费用从项目征地预存款中列支。

  (三)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之规定,《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对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予以说明。进一步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安置补助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集体所有的相关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进一步强调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通过方式、备案和监督。即“土地补偿费、集体所有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依据国家、省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比例要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四、有利举措

  《通知》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征收土地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通知》在《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相关规定,对“夹心地、边角地的补偿”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

  六、特色亮点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我市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增强了操作性和实用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了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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