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25〕16号)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规定,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
三、目标任务
根据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益。
四、主要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标准。即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8元/小时。
●调整后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新旧文件对比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月调整为20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1元/小时调整为19.8元/小时。
六、有利举措
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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