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意见》(珠国资〔2025〕24号)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论证,促进市属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制定《珠海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意见书制作要求
一是明确论证范围。市管企业要对改制方案,产权处置或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规定的核销资产损失项目,重大投融资项目,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或受让项目,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长期激励方案提纲(股权类),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报备、报请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是明确签署责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或分管法律事务领导人员负责组织重大事项法律审核论证,并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外聘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需其审核签署,并可提出不同意见。
三是明确决策前置条件。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法务人员需全程参与重大事项,未经法律审核论证不得决策、上报,意见分歧时决策层应重视法律意见。
四是明确出具主体。报送市国资委的法律意见书,可由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中介机构出具,但涉及特定重大事项,如改制方案、重大资产处置等,则应当由外聘中介机构出具。
五是规范意见书样式。要求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一般包括标题、主送对象、正文、附件、落款等。正文涵盖问题、事实、依据、论证、结论等。附件包括事实材料、法律依据等。
六是明确重点论证事项。针对11项重大事项列明59项重点论证事项。
(二)监督管理
一是市管企业应按《意见》建立和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因不建立或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导致产生重大法律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市管企业按《意见》制定所属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是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遗漏对已披露重要事实的论证、适用法律错误等,导致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人员、经办企业法务人员、外聘中介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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