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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1月12日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现行制度的原则和框架下,集中解决了一批资产评估管理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市国资委根据《通知》对《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提出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市管(委管)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控要求。

  (二)明确了9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管理办法》根据《通知》规范,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归拢,便于企业查阅执行。同时以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增加了3种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三)确定了5类可以进行估值的情形。为规范资产估值项目管理,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同时参照《通知》规范,要求市(委)管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并按照《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要求,推动估值报告内容规范化,提高估值项目审核质量。

  (四)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对询价、协议等各种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

  (五)明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重点热点问题。

  一是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强调开展资产评估,除适用《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定的情形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二是引入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资产评估核准项目报告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这条赋予市管(委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评估机构选聘等的权利,有助于推动解决核准、备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高企业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是核准、备案工作程序的修订。为夯实市管(委管)企业评估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将评估专家评审程序置于董事会表决确认之前,作为市管(委管)企业审核、董事表决的主要依据之一。市国资委只在有必要时,可另外聘请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四是规范评估机构的选聘与执业。选聘方式按照《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要求,评估机构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优化评估信用环境,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的评估机构实施3年禁入措施。

  五是对其他问题的修订。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市国资委与市管(委管)企业工作职责的修改等。

  六是附件。增加《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主要从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报告质量两方面设定评价内容,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调整优化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执业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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