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各科室各单位准确贯彻落实《办法》,也为社会公众对《办法》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背景
目前,对于社会组织申请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对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规定,社会组织申请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标准不统一,对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责不清晰、不规范,不利于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办法》的制定对于堵塞管理漏洞,规范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整体功能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并参考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结合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三)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五、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二)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六)《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
(七)《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
(八)《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在《办法》出台前,市市场监管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功能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科室、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各单位和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3条,采纳2条,部分采纳1条;并在市政府相关栏目向公众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0条,同时在市政府相关栏目向公众通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四、目标任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健全完善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管理,防范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发展服务保障体系,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包含总则、登记管理、业务管理、附则。
(一)明确《办法》的目的、依据及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范围。(第一条、第二条)
(二)明确对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第三条)
(三)明确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原则。(第四条)
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依照职能归口联系、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统一业务管理。
(四)明确申请成立或变更登记的程序。(第五条至第八条)
明确了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或变更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立或变更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程序性规定以及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同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情形。
(五)明确市市场监管局主要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日常管理审核的程序性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
(六)明确对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日常业务开展的规范性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七)明确其他可适用情形,实施的有效期(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六、涉及范围
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八、主要亮点
《办法》是市市场监管局首次出台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等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操作进行了细化。《办法》内容符合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求和市市场监管局工作实际,有利于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对促进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社会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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