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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的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我市2016年出台的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珠海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合作区发展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合作区适用的建议。珠海市政府应当支持并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二、立法必要性

  1.审批主体发生改变。根据《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原横琴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担,原审批主体已产生变化,不能直接适用《办法》。

  2.审批程序不同。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正在审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及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研究(草案)》,其中确定的合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与《办法》第十条冲突。该文件通过后,合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将按该文件中确定的程序进行。

  三、主要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四、主要内容

  决定主要内容是: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政府规章《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止执行。

  涉及的《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内容是:横琴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合作区停止适用《办法》第十条后,将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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