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珠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1日废止《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同时,为了更好地与自然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衔接,确保法规的一致性和执行力,通过《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流程和监管机制,提高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目标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盘活闲置低效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监管和责任、附则等五章共计四十条具体规定,拟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第一章总则,说明《实施细则》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处置原则、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动工开发期限以及组织机制。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明确了闲置土地调查及认定的程序、主要措施、时限以及各职能部门协同分工。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程序、处置方式、处置执行、行政措施、审批权限以及终止程序。
第四章监管和责任,明确了净地供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义务、闲置土地全流程监管、闲置土地收回后管理、闲置费管理以及问责追责机制。
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及实施时间。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适用范围,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明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并细化提出闲置土地情形、动工开发期限的具体界定规则。二是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闲置土地处置的协同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主体责任。三是考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应工作需要,《实施细则》明确合作区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调查时限,强化履职担当。一是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原则上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认定结论(涉及复杂情形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的时限要求,细化明确各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复函及书面证明材料。二是对配合不力导致闲置土地认定与事实不符的,自然资源部门可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三是对于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自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定闲置土地处置的初步方案,自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且应在处置方案中明确消除相应闲置原因的具体责任部门并限期消除。
(三)明确动工违约期限及闲置时间的计算规则。一是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但经人民法院允许依法动工开发的除外,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并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二是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区分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已发生变更的情形,明确动工违约期相应继续累计或重新起计。
(四)规范收地补偿及土地闲置费等资金管理。一是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二是继续维持原有做法,土地闲置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同级国库。三是协商收地时,区分划拨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等不同情形相应设定差别化补偿标准。
(五)其他。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依法听证、各方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特色亮点及有利举措
(一)明确了各类原因交织影响构成闲置的处置规则。扣除政府原因及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段后,仍存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超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缴交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应予以无偿收回。
(二)明确终止调查和终止处置的条件及程序。一是在调查阶段,经核实现状已不符合闲置土地情形或其他应当终止调查情形的,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终止调查。二是在处置阶段,经核实,企业在自然资源部门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已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终止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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