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回应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精神内核的需要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行政争议调解正是我国践行“以和为贵”精神的生动法治实践,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是回应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精神内核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位法的需要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加强行政调解工作。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体现出国家从立法层面推动行政机关内部调解行政争议的期望。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推动开展我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位法的需要。
(三)总结和固化我市于行政复议调解领域经验成果的需要
2020年以来,我市创新推行复议前调解和复议中全程调解的双轨道调解机制,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结案率稳步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实践取得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固定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促进和规范我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珠海经济特区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复议过程中的调解、法治监督、附则。
(一)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与职责分工
一是厘定行政争议、行政争议调解的概念,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争议调解活动;二是明确行政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三是明确各部门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行政争议调解的调解程序
明确行政争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启动、申请方式、申请的处理、调解主体、调解方式、调解期限以及终止调解的情形等,并就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书的制定进行规定。
(三)关于复议过程中的调解
围绕复议前调解和复议中全程调解的双轨道调解机制,重点规定了行政争议案前及案件办理全过程的调解。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主动调解,并负有主动纠错义务、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义务。
(四)关于行政复议调解的法治监督
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能和调解工作需要,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设立本部门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规定行政机关就行政争议调解活动的归档机制、统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