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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7年,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关于牛羊屠宰管理参照生猪屠宰执行的规定,我市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体例框架、制度条款、法律责任均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市牛羊屠宰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因机构改革,对《办法》中相关行政部门的名称进行修正。

  目前,国家尚未有专门针对牛羊定点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2021年,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管理主体、质量安全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管理方式、打击屠宰违法行为等方面的制度进行调整,为避免与上位法冲突,故对《办法》作相应修正。

  二、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修正:

  (一)修改相关管理主体的表述。将牛羊定点屠宰工作主管部门由“畜牧兽医”“畜牧”的表述修改为“农业农村”;将“价格”的表述修改为“发展改革”。

  (二)完善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管理要求。一是增加委托制度。定点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屠宰,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是增加屠宰行为规范、疫情反应机制。明确屠宰行为应当遵守“消毒技术规范和牛羊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定点企业应当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排查和报告工作。三是完善产品召回制度。明确定点企业对其生产的牛羊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牛羊产品列入产品召回范围。

  (三)调整法律责任相关表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目前已修订四次,每次修订重点均为法律责任部分。为避免因上位法调整而频繁修订,修正草案删除了法律责任具体条款,调整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对应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牛羊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机关在牛羊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此外,修订草案对清真牛羊的屠宰、定点屠宰场所的设立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同时,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屠宰加工场所与公共场所保持必要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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