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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十届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和市委九届第8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征收土地管理新要求,做好配套衔接的需要。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在征收土地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增加了征收土地工作环节,细化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亟需通过制定《办法》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和细化。

  二是规范我市征收土地行为,确保严格依法开展征收土地工作的需要。我市征收土地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珠府〔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均已过有效期。同时,在我市多年征收土地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为确保我市征收土地政策法规的有效性和延续性,结合上位法的要求,把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提炼到文件中来,提升我市依法征收土地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办法》根据上位法要求进一步畅通征收土地的公众参与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征收土地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对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他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在对“125号文”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及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履行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经十届市政府常务会第38次会议和市委九届第86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征收土地安置、附则等。

  总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办法出台目的、办法适用范围、征收土地的前提及定义等内容。

  一般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我市征收土地管理体制、征收土地工作职责任务、征收土地专项经费涵括范围和内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等内容。

  征收土地程序共十条,新《办法》与“125号文”在征收土地程序上有较大的改变,依据上位法的规定,由原来批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调整为批前征地程序“六步走”(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在完成“六步走”等前期工作,测算并落实有关征地补偿费用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本章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8个环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征收土地工作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要求,并规定了强制交地相关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标准按我市出台的相关办法执行,宅基地、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等永久建筑物的补偿情形及方式,不予补偿的情形等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章共四条,主要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等内容作了规定。

  征收土地安置共六条,主要规定了征收土地留用地、村庄整体搬迁安置、调地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基本生活救助等内容。

  附则共三条,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并授权各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了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征收土地工作职责(第四、五、六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在征收土地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收部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建立联动的工作推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共同突破征地这一“瓶颈”,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征收土地组织程序(第十三条至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明确区人民政府须依法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测算和安排相关费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增加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程序(第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留存记录并公示的方式,固化调查结果。

  三是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十七条)。《办法》以多种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土地程序各个环节中能够有效参与并充分反映诉求:在启动阶段要求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被征收土地农户较少的还应当逐户送达;社会风险评估阶段要求应当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在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阶段要求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方案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布;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四是建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以及明确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办法》要求在征地申请上报审批前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相关专户,未足额预存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设立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公证提存制度,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五是更新了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政策(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七条)。依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号)》等省、市法规,及时更新了我市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养老保险、征收土地安置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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