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工作的需要
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评价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曾试行监管办法(《珠海市城镇燃气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该办法试行期间取得一定经验,但该办法在评价内容、企业不良行为、优秀表彰行为信息采集规定内容有待优化,评价内容的完整性有待完善;未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及录入规定等内容,不能满足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客观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信用执法监督效能的需要
燃气进入千家万户,但部分燃气企业不够重视事前风险防范、缺乏燃气安全管理意识,存在管理体系不完善、不良行为多发等多项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管理工作质效。《实施办法》以燃气经营企业为抓手,完善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通过定期评价、分类管理,明确不良行为并细化评分标准,对不良行为违法情节按轻微、中等、严重、特别严重予以分类,确定扣分值,以良好行为评分设置加分项,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行,构建起完善的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确保燃气经营企业资质优质合格,加速建设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监督机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要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是我局起草信用评价制度的重要依据。2010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等细化规定,亦可作为我局起草新文件的重要依据。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是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用评价、形成动态监测,优化我市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参考依据
1.《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2.《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7条,设置总则、评价内容与等级、评价程序与方式、评价结果应用、附则5章。附件《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良好行为评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组成。
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全市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主管部门以及信用评价周期等内容。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等级”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评价具体规则,其中具体评价内容来源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的《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分级标准,确定燃气经营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级别;阐释了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内涵;规定燃气企业有在《珠海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不良行为)》中违法情节分类为特别严重的不良行为的,年度评价直接评为C级。
新增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保障信用评价程序的公开透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行为信息采集及录入规范;规定信用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责任主体、公示程序规范以及异议处理机制和方法。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通过分类等级管理、分类监管措施,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及生效日期。
附件《评价标准》由《良好行为评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组成,其中良好行为5项,不良行为36项。
《良好行为评分标准》表头包括“序号”“良好行为”“内容及标准”“具体要求”“加分值”共5项内容。主要针对加大科技投入、服务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获得优秀表彰五项良好行为进行标准界定。
《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包括“不良行为”“行为规范”“扣分依据”“情节描述”“不良行为档次”“扣分值”等内容。“不良行为档次”一般分为“轻微”“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分别对应指定“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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