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规模的高速发展,众多建设工程和生产企业普遍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这些机械设备工作流动性大、工作环境比较恶劣(受冲击和振动、扬尘大、负荷重)、应用的功率范围宽广,使用燃油机油质量无保证;其所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二氧化硫(SO2)、烟尘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都有着有很大危害。
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生产类型多、应用范围广、保有量大、污染排放无控制、污染物对人体危害大等特点,其排放的污染物权重日益加大,已成为我国氮氧化物(NOx)、细颗粒物(PM2.5)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是造成大气区域灰霾污染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减排地位日益凸显,随着道路车辆排放控制成效日益显著,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更加突出。
因此,我市在2018年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珠府〔2018〕46号)》。当前根据最新政策和实际情况,拟对该通告更新之后再发布。通过划定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禁止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在禁用区域使用,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和使用者对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推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退出市场机制,对推动我市大气污染减排,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和禁用的高排放机械有哪些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该定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农业机械使用范围基本在涉农区,参照其他城市做法,暂不对农业机械进行限制。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通告》中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如何划定
珠海市辖区范围内除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工业园区以外所有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限制。
四、关于《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如何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违反《通告》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了对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的罚则和处罚主体,由区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如何查询?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环保信息公开栏目中查询。网址为https://www.vec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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