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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市民政局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12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珠委办字〔2023〕5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各部门现行政策,制定了《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5.《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12号)

  6.《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7.《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

  8.《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珠府〔2021〕77号文)

  9.《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珠委办字〔2023〕5号)

  三、起草内容说明

  目前,我市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法律领域均为困难群众设立了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本次《市实施细则》是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我市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已有政策和未来需求,完成了细则的编写。

  《市实施细则》包括6章42个条文。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6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

  (二)明确认定条件。第7至16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3个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以及不予认定情形。

  (三)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第17至26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程序制订,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此外,还打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动态管理的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明确了救助措施。第27至3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36至40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群众和社会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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