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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

  一、《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情况

  2009年12月15日,我市出台政府规章《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对明确珠海禁产、禁(限)燃烟花爆竹政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市民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理性移风易俗、自觉维护良好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施行十余年,珠海市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状况得到较大提升。

  二、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国家、省近年出台、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相关文件,新制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例如:2016年新修改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明确了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而《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未涉及相关内容。2013年新出台的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严格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条件,调整了许可证有效期限,规范了许可程序,增加并强化了监督管理内容,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其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完善。

  (二)《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2013年新出台的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2015年新修改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5]23号)将原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部分职能下放到市、区。比如:本地区批发企业布点方案、增设批发企业布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而《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并未涉及“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相关内容,而是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供销经字〔2006〕9号)要求,实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配送制度,规定“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本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采购和配送。”这涉嫌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因烟花爆竹存在相当的特殊性,直接适用相关上位法以及有关制度更有利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是一种火工品,从原材料到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燃烧和爆炸,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不断更新、优化相关安全管理技术和措施。从立法实践来看,国家、省修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的频次较高。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有必要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直接适用相关上位法以及上级有关制度。

  三、征求意见情况

  市司法局按立法程序向各区各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基层立法联系点、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市民盟、市新阶联征求意见,通过珠海特区报、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废止政府规章《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的意见,未收到反对意见。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作为《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履职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落实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等途径,共同维护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平安。

  五、相关制度摘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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