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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2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我局出台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既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研诚信建设,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一系列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着力打造更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特别是2020年以来,国家关于诚信建设相关文件中突出“依法依规、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等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2021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提出最新要求。

  2022年4月,我市出台的《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第十条明确,“实施《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

  二、出台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

  (四)《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五)《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八十一条 “本市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

  (六)《创新驱动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第十条“实施《珠海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氛围”。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11日对《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专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反馈修改意见9条,经沟通,其中采纳8条,不采纳1条,部分采纳0条。

  四、目标任务

  一是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为规范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提升我市科研诚信水平,敦促我市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恪守诚信规范,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失信或相关行为认定、处理措施、调查处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至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对象、部门职能及科研诚信管理原则。

  第二章“失信或相关行为认定”,包括第六到九条。明确科研诚信事前管理要求,阐述失信行为认定和诚信观察名单确认。

  第三章“处理措施”,包括第十至十二条。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发生科研失信行为和列入观察名单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调查处理”,包含第十三至十八条。明确了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动态管理、信用修复机制。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科研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要求、与现有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衔接、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在我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我市执行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且经上级科技部门确认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八、特色亮点

  (一)严格依法依规

  本办法遵循国务院最新指导意见精神,在认定失信行为及确定处理措施等方面坚持依法依规,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主要体现: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对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来源于国家和省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外额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加重惩戒。

  (二)对不同行为实行分类处置

  一方面,对科研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和处理;另一方面,设置诚信观察名单,对触及诚信红线但尚未达到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行为列入观察名单,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三)建立了诚信修复机制

  办法建立了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允许失信主体或列入观察名单的责任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形成从认定、记录、处理到修复、移出的闭环管理。

  (四)融合了负面清单要求

  建立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与科研诚信管理同步实施,要求履行科研诚信的责任主体不得存在“负面清单”列举的行为。

  九、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人:周霞

  联系电话:0756-222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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