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城市管理∣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1、《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改工程(海域的管线迁改工程除外),各区(功能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细则。
问题2、管线迁改工程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谁负责办理?
答:与政府投资项目同步实施的管线迁改工程,共建管道(含共同沟、电缆沟、综合管廊等)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管线业主单位应予以协助;单独路由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管线业主单位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为办理。
问题3、管线迁改采用什么方式处置?
答:政府投资项目管线迁改工程采用“分类处置”的方式,应遵循“拆一还一”的原则。一般来说,产权属政府的管线迁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给水、排水、照明、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列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一并实施;产权属企业或用于经营项目的管线迁改工程,包括燃气、燃油、热力、通信、工业、有线电视等,由政府据实还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按流程委托管线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迁改应控制投资规模,原则上“拆一还一”,按原功能、规模还建。因新建、扩容、新增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管线产权属政府的,应纳入项目总投资;其他情形原则上由管线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问题4、未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的现有管线是否可以获得迁改补偿?
答:除了根据有关规定免办规划手续的情形以外,原则上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现有管线不能获得迁改补偿,由管线业主单位自行组织拆除,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承担迁改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造成管线未能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必须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征求规划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将迁改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才能获得迁改补偿。
问题5、管线迁改费用如何列支?
答:管线迁改工程费用在项目总投资中单列,采用补偿方式的管线迁改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还建方式的管线迁改费用出资方式与投资主体一致。
支付进度款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其中委托管线业主单位作为管线迁改代建单位的,市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问题6、在项目前期工作中,需要管线业主单位配合做什么工作?
答:管线业主单位在接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通知项目范围和设计要求后,应予以积极配合,在30天内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并书面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管线现状、迁改方案及扩容、新建管线情况。
问题7、编制管线迁改工程概算、预算时,计价依据是什么?
答:管线迁改的概算、预算计价依据为国家、省等现行的计价定额和相关规定。
问题8、管线迁改是否可以采用代建方式?
答:可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管线业主单位作为管线迁改代建单位,管线业主单位也可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实施,相关委托均应签订委托协议。
问题9、管线临时迁改应如何实施?
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要求管线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管线迁改设计,在前期工作中即可预见存在管线临时迁改的,须在设计方案中明确体现,并列入估算、概算、预算按流程审批。
在前期工作中不可预见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管线临时迁改的,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写管线临时迁改方案,经相关管线业主单位审核认可,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对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意见进行确认,作为审核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临时迁改方案组织实施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同时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管线临时迁改费用的必要依据。
问题10、管线迁改工程质保期内,管线故障及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答:在管线迁改工程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处置;其他原因引发的管线故障及安全问题,由承担管线维护职责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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