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根据2020年规章计划的安排和规章清理工作的安排,珠海市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现行有效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参考国家、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采用修正案形式,就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规章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暂不作大幅度调整和实质性制度条款修改。
二、关于《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修改情况。
1.涉及部门名称的修改。将“国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环保”修改为“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生态环境”。
2.涉及部门职能的修改。将“依法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的职能由市住建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局。
三、关于《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土地工作的规定》的修改情况。
涉及部门名称的修改。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修改情况。
1.涉及部门名称的修改。将“规划主管部门”部门名称的表述,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涉及部门职能的修改。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将“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和执法部门”承担。
3.其他内容的修改。经与省政府沟通,保护名录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删除“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予以公布”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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