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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文体旅字〔2017〕52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功能区)文化体育旅游局(体育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体育中心、市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总会,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体育产业发展科、群众体育科、竞技体育科: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省体育竞赛管理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体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7年8月8日




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竞赛活动是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的重要抓手,是竞技体育核心竞争力的展示方式,是体育产业的主体产业。因此,近年国家在开展系列体育事业和产业改革中,非常重视体育竞赛活动的改革,实施“谁主办谁负责”为指导思想的体育竞赛活动改革。国家和省体育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系列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落实上级体育竞赛管理改革精神,推动全民健身在我市广泛开展,落实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建设好滨海运动休闲之城,提升珠海城市知名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体外字〔2014〕519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粤体办〔2015〕3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1.举办体育赛事和组队参加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以安全为底线,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开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

  2.根据国务院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的决定,按照《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坚持社会性商业性赛事活动“取消审批,依规管理”的原则开展赛事活动。

  3.举办和承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谁发起谁承担”的原则,承担赛事的人、财、物保障和安全责任。

  4.市和区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赛事活动的分级管理。

  二、自主办赛

  自主办赛的赛事主要是指:(1)市人民政府主办或其委托举办的重大城市品牌赛事活动;(2)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或其委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或其委托举办的重大城市品牌赛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由我局举办或委托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按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

  三、承办赛事

  1.鼓励我市企业和社会体育组织为发展我市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积极承办国际(含洲际)和国家、省的各类官方体育赛事活动。

  2.承办市外的官方体育赛事活动,需我局作为主办单位的,或给予人、财、物支持的赛事活动,须事前征求我局同意。

  四、组队参赛

  1.组队参赛是指以珠海市代表队名义组队参加国家、省行政(或行政委托)的赛事。

  2.组队参加上级赛事,组队决定权归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我局原则上不越级组队参赛。除非省体育主管部门委托我市代表广东省组队参加省外赛事,我局方可越级组队参赛。

  3.以珠海市代表队名义组队参赛,原则上需在全市进行选拔组队,由能够代表珠海最高水平的运动员(运动队)参赛。

  五、职责分工

  1.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相关体育职能科室作为体育赛事活动审核的承办部门。具体职责划分如下:属奥运争光计划的体育赛事活动,由竞技体育科负责赛事具体业务管理;属全民健身计划、群众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由群众体育科负责赛事具体业务管理;商业性赛事活动,由体育产业发展科负责赛事具体业务管理。

  2.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相关体育职能科室收到体育竞赛活动的申报后,应当及时办理。须报请市政府、省体育局等上级部门批准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市政府、省体育局等上级部门批准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市政府审批的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经费管理

  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经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代表谁谁承担”的总原则进行分级经费管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或组队参加的赛事活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费。企业和社会体育组织发起或组队参加的赛事活动,按国家开放竞赛市场的原则进行市场化管理,经费自行承担。

  1.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珠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及工作人员酬金发放办法(试行)》(珠文体旅字〔2017〕52号文件),对承办我局管理的行政官方体育赛事,我局给予经费补助,或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资助。

  2.纳入市市民健身运动会的体育赛事活动,市级品牌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相关文件标准核定的预算拨款给承办单位(该招标的按招标程序办理);区级品牌项目由主办区负责办赛经费,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对不足部分适当给予补贴;对社会组织自主发起策划的规模较大、有社会影响力、群众参与度广,经其申请可以纳入市民健身运动会的协会品牌项目给予扶持。

  3.发展和保障我市“十三五”竞技体育规划布局的项目。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拨付经费补贴市体育运动学校、斗门区少年业余体校“市队区办”项目、珠海市青少年竞技体育训练基地项目组队参加相关国家、省赛事,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

  4.已经确定代表珠海市组队参加国家、省官方体育赛事的单位,我局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项目布局情况,可以按照相关经费文件标准给予经费资助,或按照以奖代补原则安排经费补贴。

  5.商业性体育竞赛的举办坚持市场化运营,主、承办单位自筹经费,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办赛经费。

  6.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各类体育赛事活动,鼓励合法进行市场开发,筹措补贴赛事经费,同时发展体育产业,调动全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事业。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定期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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