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文体旅字〔2017〕18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文化安全,根据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文化安全意识
各单位在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时,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把好文化交流工作的思想关、政治关,认真审核作品内容,严把政治导向,引导正确舆论,既要注意吸收外来优秀文化创作、运营、管理经验,为我所用,又要提高辨别力,防止外来不良思潮影响我市文化环境。
二、规范管理,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对举办的各类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包括综合性活动、演出或展览等),应当认真履行报批手续,确保活动准备充分,申请材料齐全,活动内容符合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或团体在举办涉外文化交流活动前,应当向活动主办地所在的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一)报批事项
1.与外国、我国台湾地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各类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开展的文化交流项目,包括友好往来、访问、考察、讲学、对口学术交流、文化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
2.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地区性文化艺术论坛、会议、比赛、展览、各类艺术节等;
3.加入或退出文化艺术方面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
4.外国驻华使领馆举办的馆外文化交流活动;
5.属于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项。
营业性演出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执行。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请示件(列明活动时间、地点、团队名称及人数、活动内容、场次、费用来源,境外邀请单位);
2.主承办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背景资料;
3.活动团组人员组成及名单;
4.活动内容介绍(包括演出节目影像文字资料、展览图片清样和目录、讲座讲稿等);
5.邀请函;
6.确认函;
7.双方草签的意向书;
8.来访或出境人员的活动日程安排;
9.大型文化交流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报批时限
根据省文化厅要求,一般性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省文化厅进行申报,需提请文化部审批的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2个月以上报批,各类新设艺术节庆、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应提前半年报批。因市文化主管部门对活动项目申请材料承担初审职责,各单位或各区应在省文化厅规定时限的基础上,提前5个工作日将材料报送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邀请境外政府要员出席活动的,应按照省外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呈国务院外事请示报送时效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外函[2015]1098号)办理。
三、加强监管,确保文化领域稳定
未经报批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不得举办,发现未经报批擅自举办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各区各单位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现违规现象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约谈主要领导等,如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经批准的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各单位对本辖区、本单位举办的文化交流活动场所开展自查和督查,特别是对场馆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排查整治,对文化交流活动的内容进行监控。市文化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未经报批擅自举办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的行为,切实维护我市文化安全。
四、注重总结,报送活动成果经验
为了总结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水平,收集文化交流成果和优秀经验,促进我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各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情况以总结和照片的形式报送至活动所在地的区文化主管部门,由区文化主管部门再报至市文化主管部门归档备案。
五、建立机制,确保管理工作落实
珠海毗邻港澳,国际化程度高,我市在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中具有先天地理优势的同时,也对严格规范文化交流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各单位(部门)应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外文化交流各项管理得到有效落实。
特此通知。
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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