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的通知(珠残联〔2024〕29号)
ZBGS-2021-55
各区(功能区)残联、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7日
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广东2030”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推进健康珠海行动实施意见》《珠海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长效保障机制,满足残疾人对辅助器具适配的个性化需求,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对其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从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出发,坚持需求导向、保基本、全覆盖,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同时兼顾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适配需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目录,制定本办法及《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各区残联根据《目录》,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给予补贴。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第六条 市残联负责制定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区残联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统筹、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落实情况。开展市级定点机构认定和监督管理。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信息、市场供应情况和残疾人需求情况的调查、监测和发布。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知识宣传。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科研开发。组织开展《目录》中市级项目的评估、个性化改造。对基层残联、残疾人工作者和定点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监督、服务效果评价等工作。协助市残联开展《办法》监督检查、定点机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残联负责制定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相关计划、政策和标准。为本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资讯。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知识宣传。开展区级定点机构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目录》中区级项目的评估。对镇(街)残联、基层残疾人工作者和定点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监督、服务效果评价等工作。负责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的审批管理和资金结算。
第八条 镇(街道)残联负责残疾人辅助器具政策宣传、残疾人基础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服务信息核实等工作。依法承接区残联委托下放事项。
第九条 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政策宣传、辅助器具申请和转介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目录与补贴标准
第十条 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目录》,明确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品种范围、补贴和使用年限等。结合残疾人需求和市场供应情况,对《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增加适配项目、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不断满足残疾人需求。《目录》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第十一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的补贴对象为:
(一)0-17周岁的本市户籍残疾少年儿童,须持有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
(二)18周岁以上本市户籍残疾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具体条件按照《目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残疾人到定点机构适配辅助器具,按照《目录》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给予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在《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同一种类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一)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超过四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超过三种。
(二)下肢双侧功能均受损的肢体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相应辅助器具的,可依据《目录》按“套”申请。
(三)听力残疾经评估应双耳适配助听器的,可依据《目录》申请双耳助听器适配补贴。其他类型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无法满足功能需求时,方可选择骨导式助听器。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0-17周岁残疾少年儿童的诊断结果;
(二)《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 审批。镇(街道)残联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过往申请记录、是否符合补贴资格等内容进行初审后报区残联。区残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评估。经审批符合申请资格的,由区残联或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根据《目录》规定的评估级别,分别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对有上门评估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在技术条件可行的情况下,应安排上门评估服务。
第十七条 适配。申请人根据评估意见,自行选择定点机构进行适配服务。如果定点机构无法提供残疾人所需的辅助器具,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残疾人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目录》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政务服务事项下放的各区残联,要结合本区的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区、镇(街道)残联事权责任,制定并优化工作流程。各区残联制定的工作流程,在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时限、结算程序等方面不得加重申请人和定点机构负担。
市、区残联应积极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相关业务纳入市、区数字政府服务事项范围,推进“全程网办”。
第五章 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定点机构应符合《珠海市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采取实地体验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适配服务。鼓励定点机构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维修、租借、二手置换等服务,在基层社区设置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开展便民服务。
第二十条 定点机构提供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应包括适配、个性化定改制、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跟踪回访及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流程如下:
(一)适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照评估意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个人愿望、参与社会需求、居家环境等因素,为残疾人提供实物体验、商品配送、使用指导等。
(二)个性化定改制服务。定点机构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选配相应的辅助器具,对需要定改制的辅助器具进行设计及量身定制。
(三)适应性训练。定点机构应对残疾人开展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残疾人及其亲属开展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包括辅助器具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等)。
(四)效果评估。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1个月、3个月及6个月时,定点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会同社区服务人员进行回访,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做好跟踪服务。回访工作应填写回访记录并保存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保修服务。定点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必须明确保修期限,向残疾人口头提示保修期并出具保修服务卡。辅助器具保修期限内出现损坏的,由相应的定点机构提供保修服务。超出保修期,如需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定点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产生费用由残疾人自理。残疾人自行购买的辅助器具,由残疾人自行解决。
建立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定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及保修服务,应由残疾人作出满意度评价。残疾人满意度不得低于定点机构全年适配总数的80%。区残联应对定点机构的效果评估、保修服务和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级评估制度。分为市级和区级两个评估级别。
(一)市级评估。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目录》规定,组织具备评估专业资质的人员开展评估服务,提出评估意见。
(二)区级评估。由区残联按照《目录》规定,组织具备评估专业资质的人员开展评估服务,提出评估意见。
市、区残联应建立专业评估队伍负责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应接受市残联的专项业务培训,取得评估资格后方可开展评估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估复核制度。申请人对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区残联作出的评估意见,由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出最终评估意见。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作出的评估意见,由市残联组建的评估复核专家组作出最终评估意见。
申请人向作出评估意见的区残联或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递交《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复核申请表》,由区残联或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递交复核机构。作出最终评估意见后,由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的来源。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残疾人康复专项经费;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
(三)社会资助。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由各区自行拨付,其中涉及香洲区、斗门区的,由市财政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助50%。市级经费采取年初预拨、年底结算方式核拨给区残联。
市、区财政应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结算。补贴经费由承接服务的定点机构与申请人户籍所在区残联直接结算,应每月结算1次,最长不超过每季度1次。具体结算周期和方式由各区残联与机构商定,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机构与各区残联结算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二)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结算汇总表;
(三)定点机构开具的有效票据(票据内容应与申请项目一致)、机构银行账号;
经批准由残疾人自行购买的辅助器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残联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二)有效票据(票据内容应与申请项目一致);
(三)残疾人和所购买辅助器具的合影照片;
(四)个人账户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残联及有关部门根据《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机构的监管。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发挥示范作用,增强服务能力,为定点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做好定点机构日常检查、服务质量评估、督导、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对象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情况的跟踪和监管。要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情况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区残联要建立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对补贴经费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已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器具品种,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能够由社会保险赔付的由社会保险赔付,不得重复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二十九条 定点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要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申请人和定点服务机构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申请人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者串通定点机构以虚报服务、虚开票据或其他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收回其补贴资金,3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优惠政策。
定点机构存在以上情形的,按照《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服务机构要对服务对象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享受适配补贴使用期限内的辅助器具不得出售、出租或有偿转让,一经发现,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能享受辅助器具补贴优惠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功能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加补贴项目、提高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项目范围和补贴标准。各区制定的实施方案,应报市残联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2021年版)
2.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
3.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表
4.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复核申请表
5.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回访表
6.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结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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