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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终结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办〔2009〕1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相关规定,现就医疗终结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确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批准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对于体内植入内固定物尚未取出、但医疗终结期已满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此后需取出内固定物时,按旧伤复发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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