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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珠人字[2004]20号)

珠人字〔2004〕20号

香洲、斗门、金湾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经局;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中国发〔2003〕24号文件中关于“在国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的规定精神,现将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的范围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已经停业的;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连续3年以上亏损的。

  二、可提前办理退休人员的范围

  1、在困难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

  2、因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而办理了失业登记(含再就业后又办理失业登记的)或离岗退养的军转干部。

  三、办理提前退休的程序

  1、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军转干部,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加具意见报所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单位持人事档案到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符合上述第二点中第2小点条件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持失业证或离岗退养证及有关资料向所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离岗退养的军转干部从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四、相关部门的责任

  1、市、区人事局负责军转干部身份的确认

  2、市、区国经局负责对困难国有企业的确认,协助办理企业军转干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档案调出等手续。

  3、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的退休手续。



珠海市人事局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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