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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珠劳社〔2004〕19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统战部、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战部、财政厅、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地(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干部平均养老金水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统战部核定的人员名单,从2003年7月份起将其基本养老金按该水平补齐。

  二、对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工商业者,按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后退休金或养老待遇标准仍低于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足。所需资金按原待遇支付渠道解决;没有待遇支付渠道的,所需资金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区)政府财政解决。

  三、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从2003年7月起,按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门诊补助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没有来源渠道的,由所在地(区)政府财政解决。

  四、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统战部门将确认的名单递交各区民政部门,并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划帐方式每月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给生活费。经费来源由各区政府财政解决,不挤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五、各区财政部门应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原工商业者各项生活待遇的落实。各区统战部根据市统战部、工商联确定的原工商业者名单,做好原工商业者养老生活补助、门诊补助费及生活费的申报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附件:《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99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委统战部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四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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