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2-51
珠医保〔2022〕93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一、《关于调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通知》(珠医保〔2020〕32号);
二、《关于调整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50号);
三、《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29号);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62号);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批复》(珠劳社〔2003〕162号);
六、《关于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通知》(珠人社〔2010〕159号);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57号);
八、《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35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