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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粤珠市监知保裁字〔2023〕10号)

  请求人:珠海市卓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7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平。

  委托代理人:田小平,公司负责人。

  被请求人:珠海宇能云企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大洲科技园A1207。

  法定代表人:巫宇。

  委托代理人:巫宇、公司员工。

  张桓、公司员工。

  案  由:200810087387.3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珠海市卓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处理被请求人珠海宇能云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200810087387.3,名称为“使用五方协议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一案,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派出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请求人的请求书及有关书证,并对被请求人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本局于2023年1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11月30日请求人卓优公司向本局提交了补充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诉称:专利权人珠海市卓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优信息公司)于2008年03月24日申请专利名称为“使用五方协议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2016年06月0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0810087387.3,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被请求人珠海宇能云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能公司)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为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名称为“罗西尼官方商城(www.mall.rossini.com.cn)的软件系统”,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权,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请求本局查明事实,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200810087387.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侵犯请求人涉案专利权的系统软件。

  被请求人辨称:其确实为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开发名称为“罗西尼官方商城”的线上软件系统 ,但该系统软件采用的方法和技术与请求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不存在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请求本局查明事实,驳回请求人请求。

  请求人为支持其观点提交以下证据1:请求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请求人投诉的主体适格;证据2-5: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文本、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请求书,证明目的:发明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证据6: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明目的:被申请人真实存在且在存续经营期间;证据7-10: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比对表、被请求书之前的答辩书、软件产品购销及服务合同,证明目的:被请求人存在开发罗西尼官方商城软件系统行为。证明证据11-32:网联公司股东名单、银联企业标准(Q/CUP002-2006)、工信部第25号令、罗西尼官方商城购物流程及签收货物证据、微信支付开放平台API文档录屏摘要及绑定/解除绑定截图、腾讯微信软件许可服务协议、支付宝开放平台API文档录屏摘要及绑定/解除银行卡截图、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第[2017]209号通知、网联公司企业标准、顺丰快运开放平台文档摘要、韵达开放平台API文档摘要、邮政行业标准(YZ149-2015)和中国邮政新一代寄件业务信息平台咨询设计项目接口需求说明书、中通快递开放平台接口文档摘要、圆通速递全新开放平台文档摘要、京东物流技术开发平台摘要、百世开放平台API文档摘要、美团配送开放平台开发文档摘要、菜鸟开放平台文档摘要、快递鸟开放平台文档摘要、快递100API开放平台文档,证明目的:被请求人开发的罗西尼官方商城系统软件技术特征与请求人专利权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落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辩书,在“答辩书”中,被请求人对开发“罗西尼官方商城(www.mall.rossini.com.cn)的软件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系统)予以认可,但其从技术角度分析涉案软件系统技术特征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不落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专利权侵权行为。

  经本局审理查明:专利权人卓优信息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申请专利名称为“使用五方协议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2016年6月1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200810087387.3, 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查,被请求人承认为第三方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开发了涉案软件系统。

  以上事实,有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本局现场调查笔录以及开庭口审记录,可以认定。

  被请求人对开发名称为“罗西尼官方商城”系统软件予以认可,且该软件系请求人请求书所指系统软件,故本局将罗西尼官方商城(www.mall.rossini.com.cn)(涉案软件系统)技术特征与请求人的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如下:

  1、使用五方协议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其特征包括:

  消费者终端装置,用于发出消费者交易并接收响应信息,包括:个人电脑,固网电话,移动电话,PDA,机顶盒;

  商户支付装置,用于商户发起消费者支付并接收响应信息,包括:商户会员管理器,用于管理商户会员信息;交易发起器,用于组织并发起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请求信息;交易接收器,用于接收并解析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响应信息;

  支付平台装置,用于在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转发信息,包含:支付平台会员管理器,用于管理支付平台会员信息;路由管理器,用于在会员名称与支付网关之间建立并管理路由地址;信息转发器,用于按路由地址转发支付信息;

  支付网关装置,用于完成支付信息的格式转换,包含:关联器,用于在会员名称与银行卡之间建立并管理关联关系;支付接收器,用于接收支付信息;支付发送器,用于发送支付信息;信息转换器,用于对支付信息在会员名称格式与银行卡格式之间转换;

  物流装置,用于采集、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并确认商品或服务,包含:配送管理器,用于管理会员名称项下的配送信息;身份信息验证器,用于采集并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配送器,用于消费者确认商品或服务;

  初始化装置,用于在上述装置之间建立并管理安全通道,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初始化装置包含:

  签到器,用于通过网络发送签到信息,在接收签到成功响应信息后,进入工作状态;标识器,用于对所发送信息加注发送端标识;签到管理器,用于对发送端身份合法性进行管理;标识验证器,用于根据标识验证信息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完整性;签退器,用于在核对交易信息成功后退出工作状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易发起器包含:预授权发起器,用于商户支付装置为今后的多次交易获得发卡银行方提供担保或认可;授权发起器,用于商户为当前的交易获得发卡银行方提供担保或认可;支付完成发起器,用于商户在确认消费者已接受商品或服务后,真正扣除消费者银行卡帐户交易资金;商品确认发起器,用于消费者向物流机构或商户确认所购商品或服务;调整发起器,用于因消费者变更交易商品或服务,致使原授权金额不足时,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扩大授权金额;撤销发起器,用于因消费者取消交易,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撤销原担保或认可;冲正发起器,用于因交易超时,商户获得发卡银行对原交易进行冲平帐;销售发起器,用于商户获得发卡银行为当前的交易提供直接扣款认可;结算发起器,用于商户把一批成功交易金额汇总并发送给发卡银行,获得发卡银行付款。

  4、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实现银行卡支付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步骤A:发出消费者交易并接收响应信息;其中消费者发送要验证的数据给商户,发送交易信息时,要加注自己的验证码,该验证码可以是数字签名,也可以是个人识别码PIN,其中通过电话装置发送交易请求时,其个人识别码采用键盘输入法,以避免商户业务员工接触到;

  步骤B:商户发起消费者支付并接收响应信息;该步骤包括下列步骤:管理商户会员信息;组织并发起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请求信息;接收并解析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响应信息;

  步骤C:在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转发信息;该步骤包括下列步骤:管理支付平台会员信息;在会员名称与支付网关之间建立并管理路由地址;按路由地址转发支付信息;

  步骤D:完成支付信息的格式转换;该步骤包括下列步骤:在会员名称与银行卡之间建立并管理关联关系;接收支付信息;发送支付信息;对支付信息在会员名称格式与银行卡格式之间转换;

  步骤E:采集、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并确认商品或服务;该步骤包括下列步骤:管理会员配送信息;采集并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消费者确认商品或服务;

  步骤F:在交易参与方之间建立并管理安全通道,保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F包括下列步骤:发送签到信息,在接收签到成功响应信息后,进入工作状态;对所发送信息加注发送端标识;对发送端身份合法性进行管理;根据发送端标识验证信息真实性、可追溯性和完整性;在核对交易信息成功后退出工作状态。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织并发起基于会员名称协议的支付请求信息步骤包括下列步骤:商户为今后的多次交易获得发卡银行方提供担保或认可;商户为当前的交易获得发卡银行方提供担保或认可;商户在确认消费者已接受商品或服务后,真正扣除消费者银行卡帐户交易资金;消费者向物流机构或商户确认所购商品或服务;因消费者变更交易商品或服务,致使原授权金额不足时,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扩大授权金额;因消费者取消交易,商户获得发卡银行撤销原担保或认可;因交易超时,商户获得发卡银行对原交易进行冲平帐;商户获得发卡银行为当前的交易提供直接扣款认可;商户把一批成功交易金额汇总并发送给发卡银行,获得发卡银行付款。

  涉案软件系统技术特征如下:

  1、涉案软件系统使用过程中由消费者登录商城、选定商品后发起交易选择支付方式付款、商家发货并显示物流信息,用户对涉案软件系统采用电脑端登录。

  2、涉案软件系统中提供了多种供用户支付的支付方式包括微信支付等,用户点击够买后生成订单发起会员支付,即显示“二维码扫一扫完成支付”,完成支付后,接收付款成功的响应;涉案系统对会员的账号进行管理包括订单管理、交易信息管理、会员信息管理;用户选择微信支付进行支付流程,即用户通过该网站发起基于用户账户的支付请求信息,包括有支付参数:用户账户ID、商户ID以及支付信息,用户通过该网站还接收支付后的支付响应信息。

  3、涉案软件系统中提供的支付方式包括微信支付,微信用于支付时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此类支付属于微信支付产品中的H5支付产品;支付过程涉及支付平台及针对登录会员的支付管理,并且上述由商城跳转至微信等支付平台的支付过程中必然涉及支付信息的转发和路由;此种应用场景下,会员用户与商户均通过支付机构(微信)向网络支付清算平台(EPCC)发起委托签约申请,平台受理并向支付机构返回委托签约跳转,由支付机构跳转至银行网关;用户或商户在签约行银行网关提交签约信息,由银行完成签约后,向平台发起签约通知,平台受理并向支付机构转发该签约通知;登录该涉案系统中,用户通过扫微信二维码,通过微信支付机构提交网关支付,由支付机构向平台发起网关支付申请,平台(EPCC)受理并向支付机构返回网关支付跳转报文,由支付机构跳转至银行网关。用户在银行网关付款,有付款行完成付款处理后,向平台发起网关支付状态通知。平台受理并向付款行返回网关支付终态通知,由银行网关跳转至支付机构。平台异步向支付机构发送网关支付终态通知。若付款行处理成功,平台异步向商户收款行发起网关支付申请,由商户对应的收款行完成收款处理。

  4、涉案软件系统在进行支付时跳转至微信支付,此类支付属于微信支付产品中的H5支付产品;此种应用场景下,具体的支付流程为:

  步骤1:用户从非微信浏览器站点导航进入商户H5网页,用户挑选需购买商品,选择微信支付发起购买流程;

  步骤2:唤起微信支付,输入支付金额,进行支付;

  步骤3:支付成功,用户收到支付凭证,同时商户后台收到支付成功的通知。

  5、涉案软件系统其网站提供了第三方物流平台的接口,可采集同步第三方物流平台中对应订单商品的物流信息,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查询并跟踪订单产品的物流信息、确认收货操作。

  6、涉案软件系统在消费者购买商品、下单支付、完成订单过程中涉及安全信息传输。

  现将涉案专利与涉案软件系统对应的6个技术特征作比对:

  技术特征1:涉案软件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消费者终端装置包括固网电话,PDA,机顶盒。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消费者终端装置包括个人电脑、固网电话等五个装置,其明确限定了消费者终端装置包括上述五个装置,而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涉案软件系统消费者终端装置为个人电脑和移动电话,未公开其他三种需包括在内的装置类型,因此,技术特征1不同。

  技术特征2:涉案软件系统实现了具体的商户支付功能,公开了发起消费者支付并接收响应信息,包括:商户会员管理器,用于管理商户会员信息;交易发起器,用于组织并发起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请求信息;交易接收器,用于接收并解析基于会员名称格式的支付响应信息;且该特征在该网站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也相同;故涉案软件系统由消费者发起交易并支付的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部分特征一一对应,其为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构成等同特征。因此,技术特征2等同。

  技术特征3:涉案软件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用于在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转发信息”;“ 用于在会员名称与支付网关之间建立并管理路由地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支付平台装置用于在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转发信息以及路由管理器在会员名称与支付网关之间建立并管理路由地址。然而涉案软件系统仅涉及用户支付订单后跳转微信、支付宝支付,而微信、支付宝内部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交互过程不属于涉案软件系统这一主体执行的行为,其属于微信、支付宝等执行主体的行为。涉案软件系统不涉及“用于在商户和发卡银行之间转发信息”“ 用于在会员名称与支付网关之间建立并管理路由地址”特征。因此,技术特征3不同。

  技术特征4:涉案软件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关联器,用于在会员名称与银行卡之间建立并管理关联关系”、“ 用于对支付信息在会员名称格式与银行卡格式之间转换”。涉案软件系统仅涉及用户支付订单后跳转微信、支付宝支付这一步骤,而微信、支付宝内部与发卡银行之间的交互过程不属于涉案软件系统这一主体执行的行为,其属于微信、支付宝等执行主体的行为。涉案软件系统并不涉及“关联器,用于在会员名称与银行卡之间建立并管理关联关系”、“ 用于对支付信息在会员名称格式与银行卡格式之间转换”这一具体的支付相关操作内容。因此,该技术特征4不同。

  技术特征5:涉案软件系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不同:“物流装置,用于采集、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并确认商品或服务”、“身份信息验证器,用于采集并验证受益人身份信息”。物流装置用于采集、验证身份信息并进行验证、用户收货的操作属于收货端(如各大快递柜、快递平台)作为执行主体的内容,不属于涉案软件系统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范畴,属于本案第三方主体实施的行为,涉案软件系统仅涉及对于物流信息的存储、显示、确认收货备案操作,不涉及物流与用户端的操作。即涉案软件系统不涉及“物流装置”及上述的物流验证过程。因此,技术特征5不同。

  技术特征6:涉案软件系统由消费者发起交易并支付的信息传输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部分特征一一对应,其为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构成等同特征,因此技术特征6等同。

  基于上述判断对比可知,涉案软件系统中的部分功能(包括登录、购买、支付、查询物流、确认收货的功能操作)存在部分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和6相同或等同,然而,涉案软件系统这一主体并不涉及第三方实体与银行卡之间的交互,不涉及第三方实体作为物流端与用户之间的交互过程,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3、4和5不构成相同或等同特征。可见,涉案系统软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涉案系统软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涉案系统软件也未落入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087387.3”,名称为“使用五方协议实现银行卡支付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被请求人确系开发涉案软件系统行为,但涉案软件系统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涉案软件系统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一、被请求人珠海宇能云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罗西尼官方商城软件系统(www.mall.rossini.com.cn)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权侵权行为;

  二、驳回珠海市卓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请求。

  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裁决的执行。

合议组组长:郑  挺

审  理  员:权  超

审  理  员:王平梅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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