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自然资临(2)〔2024〕18号关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使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临时使用位于金湾区金湖大道西北侧的国有土地0.7030公顷作为珠海大道(金湾互通以西段)快速化提升工程项目(Ⅱ标段)的钢筋加工厂、拌合站。
二、该临时用地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0.7030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该临时用地涉及7.45万亩历史遗留用地0.1401公顷;有0.1392公顷已完成转建报批手续(珠海市金湾区2012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号为粤国土资(建)字〔2013〕1158号;不在已供地范围内。
三、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即2024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你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四、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司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工作计划、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完成土地复垦,通过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使用者,并办理移交确认手续。
附件:临时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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