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
粤府〔2015〕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了省级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2014年,省政府已公布了第一批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的权责清单。目前,省教育厅、民族宗教委、地税局、侨办等40个省直部门的《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也已编制完成,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共包括各类权责事项5181项,其中省教育厅375项,科技厅45项,民族宗教委97项,公安厅362项,安全厅34项,监察厅37项,民政厅139项,司法厅160项,财政厅278项,水利厅199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286项,卫生计生委158项,审计厅40项,地税局84项,工商局550项,质监局641项,体育局31项,安全监管局346项,食品药品监管局97项,统计局27项,海洋渔业局277项,知识产权局77项,旅游局57项,侨办20项,法制办40项,金融办31项,粮食局54项,监狱局20项,戒毒局55项,外专局14项,中医药局69项,人防办66项,海防打私办18项,保密局61项,信访局11项,密码局9项,档案局86项,地方志办12项,盐务局17项。
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公开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公开权责运行流程。省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粤府办〔201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
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png)



